青岛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第五章 科技创新人员 第三十九条 青岛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第五章 科技创新人员 第三十九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措施,改善科学技术人员的工作条件,建立健全收入分配激励机制。提高科学技术人员工资和福利待遇,对有突出贡献的科学技术人员给予优厚待遇。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