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第五章 科技创新人员

第三十七条

青岛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第五章 科技创新人员 第三十七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实施科学技术人员培养规划和计划,为科学技术人员建立多形式、多渠道的培训途径。
企业事业组织应当保障本单位科学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
鼓励企业事业组织与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合作开展创新型人才培养、项目研究、科技成果推广、科技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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