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第五章 科技创新人员 第三十五条 青岛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第五章 科技创新人员 第三十五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围绕本市优先发展的科学技术重点学科、重点产业、重大项目,加强科学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并为科学技术人才开展科技创新活动创造有利的环境和条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