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第四章 高新技术产业培育发展 第三十三条 青岛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第四章 高新技术产业培育发展 第三十三条 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指导、支持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依照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