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第四章 高新技术产业培育发展
第三十四条
青岛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第四章 高新技术产业培育发展 第三十四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用地。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新建生产性用房、研究开发机构用房,对其应当缴纳的城市建设配套费可以给予优惠。具体优惠政策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新建生产性用房、研究开发机构用房,对其应当缴纳的城市建设配套费可以给予优惠。具体优惠政策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