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第六章 科技创新保障 第五十二条 青岛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第六章 科技创新保障 第五十二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农业科技创新的投入,完善农业科技创新管理机制和服务体系,普及农业科学技术知识,加快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