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第六章 科技创新保障
第五十四条
青岛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第六章 科技创新保障 第五十四条 审计机关、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对财政性科技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财政、科学技术等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绩效管理制度,对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和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采取相应措施,提高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
财政、科学技术等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绩效管理制度,对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和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采取相应措施,提高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