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青岛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优惠待遇,撤销科学技术项目或者科学技术奖励,追回奖金和减免、返还的税款,并记入诚信档案,在一定期限内取消其申报科学技术项目、科学技术奖励和享受优惠待遇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新技术、新产品开发或者科学技术成果申报中采取欺骗手段,获取优惠待遇或者奖励的;
(二)在科学技术项目实施中弄虚作假、骗取科学技术项目立项和经费的;
(三)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国家和集体造成经济损失或者泄露科技秘密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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