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青岛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