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青岛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剽窃、篡改、假冒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著作权、专利权和其他科学技术成果权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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