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第六章 科技创新保障 第五十五条 青岛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第六章 科技创新保障 第五十五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对企业的技术创新负责,企业的创新投入、创新能力建设、创新成效、消化吸收再创新等情况,纳入负责人业绩考核范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