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第六章 科技创新保障 第五十三条 青岛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第六章 科技创新保障 第五十三条 发挥财政性科技资金的引导、示范作用,通过贴息、资本金注入、风险投资等方式,引导社会资金投向科技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