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第二章 科技创新与应用
第十一条
青岛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第二章 科技创新与应用 第十一条 鼓励企业与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组建科技型企业或者企业研究开发中心,或者采取委托开发、联合开发、建立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等形式,开展产学研合作,实现创新成果产业化。
企业与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建立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可以优先承担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项目。
企业与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建立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可以优先承担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