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第二章 科技创新与应用

第九条

青岛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第二章 科技创新与应用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科技创新的需要,规划科研机构的布局。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设立科研机构。
支持国家、省驻青科研机构和外地科研机构参与本市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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