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税收征收协助条例
第三条
青岛市税收征收协助条例 第三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收协助工作的组织、协调,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保障工作经费。
财政部门具体负责税收征收协助工作的协调。
政府相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对税务机关的税收征收工作提供协助。
人民法院、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证监局、青岛银监局、青岛保监局、青岛海事局、青岛海关、青岛市通信管理局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对税务机关的税收征收工作提供协助。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税务机关在本辖区内开展税收征收工作。
财政部门具体负责税收征收协助工作的协调。
政府相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对税务机关的税收征收工作提供协助。
人民法院、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证监局、青岛银监局、青岛保监局、青岛海事局、青岛海关、青岛市通信管理局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对税务机关的税收征收工作提供协助。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税务机关在本辖区内开展税收征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