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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税收征收协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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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青岛市税收征收协助条例
第二条
青岛市税收征收协助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有关部门、单位协助税务机关实施税收征收,适用本条例。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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