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税收征收协助条例 第四条 青岛市税收征收协助条例 第四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设涉税信息电子网络系统,实现税务机关与有关部门、单位之间的涉税信息交换和共享。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