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税收征收协助条例

第六条

青岛市税收征收协助条例 第六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市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收工作需要,制定具体涉税信息目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涉税信息目录,明确涉税信息的范围、内容和提供的程序、方式、标准、时限,告知应当提供税收征收协助的部门、单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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