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税收征收协助条例 第八条 青岛市税收征收协助条例 第八条 动产、不动产登记机关在税务机关依法查封、扣押有关动产、不动产时,应当根据其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予以协助;查封、扣押期间,不予办理该动产、不动产的转让、抵押等登记手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