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税收征收协助条例
第十九条
青岛市税收征收协助条例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部门、单位不依法履行税收征收协助义务的,由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违反本条例规定,税务机关未按照规定使用涉税信息、资料或者未履行有关保密规定,以及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税务机关未按照规定使用涉税信息、资料或者未履行有关保密规定,以及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