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税收征收协助条例

第十七条

青岛市税收征收协助条例 第十七条 税务机关可以根据有利于税收征收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将下列零星分散的税收依法委托有关单位代征:
(一)城市社区和农村的零散税收;
(二)零散建筑施工、房屋租赁、装饰装修业税收;
(三)福利彩票、体育彩票业税收;
(四)商业性的文艺演出、体育比赛税收;
(五)银行借贷合同税收;
(六)建筑用砂、建筑石料、粘土等资源税税收;
(七)其他可以实行委托代征的税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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