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税收征收协助条例 第十八条 青岛市税收征收协助条例 第十八条 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依法实施税收征收工作。对税收征收工作中获得的涉税信息以及其他资料,税务机关不得用于税收征收之外的其他用途,并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