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税收征收协助条例 第十六条 青岛市税收征收协助条例 第十六条 税务机关依法向有关部门、单位调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情况时,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向税务机关及时、准确提供有关资料以及证明材料。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