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十三条

青岛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十三条 各类人员聚集活动的组织者应当对活动场所进行风险识别和安全检查,并对参加人员进行陌生环境风险告知和安全疏散提示。
举办集会、庆典、会展、文艺演出、体育赛事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单位应当制定落实安全工作方案,按照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以及安全防范设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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