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十五条 青岛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十五条 居(村)民住宅区、公共建筑应当按照规划设置突发事件预警声讯系统。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实际设立基层应急服务站、微型消防站等。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