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十六条

青岛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十六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应急避难场所。
应急避难场所应当设置统一、规范的明显标志,并向社会公布。应急避难场所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使用单位应当加强维护管理,保证其正常使用。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需要,建立或者指定传染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人的隔离、留置观察、治疗场所。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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