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十八条

青岛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十八条 鼓励发展和引进突发事件应对特种专业救援队伍。鼓励发展多元化社会应急救援服务,鼓励建立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与非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开展合作,进行联合培训、联合演练。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非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指导。
依托社会力量组建的应急救援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志愿服务的,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予以补助。
社会力量以及应急救援志愿者参与应急救援的,应当服从相关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调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青岛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