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二十条

青岛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二十条 下列人员应当参加应对突发事件的初级救护培训和消防安全培训:
(一)中小学校(幼儿园)教师、公共交通工具驾乘人员、校车驾乘人员、导游;
(二)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病原微生物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处置单位的负责人及相关从业人员;
(三)机场、车站、码头、公园、广场、商场、会展中心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相关管理人员。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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