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二十一条

青岛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二十一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统筹应急物资储备库的规划建设,保障应急处置与救援所需物资的生产、供给。
负责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要求,储备或者配备应急处置与救援所需物资、装备。
鼓励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单位和个人,储备基本的应急自救物资以及生活必需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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