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二十三条 青岛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二十三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线与无线、固定与机动、公用与专用相结合的要求,建设突发事件应急通信系统。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