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第三章 监测与预警 第二十五条 青岛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第三章 监测与预警 第二十五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托应急平台建立突发事件应对信息系统,及时收集、更新本区域、本行业的风险隐患数据、应急资源数据、动态监测数据等有关信息。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