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第三章 监测与预警
第二十六条
青岛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第三章 监测与预警 第二十六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规定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报送、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通过110、119、120等紧急求助电话报告或者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报送、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通过110、119、120等紧急求助电话报告或者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