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第三章 监测与预警 第二十八条 青岛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第三章 监测与预警 第二十八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直接涉及公共安全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