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第三章 监测与预警
第二十九条
青岛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第三章 监测与预警 第二十九条 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安全巡检制度,按照要求建立监测网点、实时监控系统,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并及时报送监测信息:
(一)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病原微生物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处置单位;
(二)大中型水库、重要河段、海岸堤坝、海水浴场、森林、危险山体、超高层建筑、危险建筑、易积水低洼地段等的管理单位;
(三)桥梁、隧道、管线管廊、大型游乐设施、电力、电梯、油气管路等的经营管理单位;
(四)机场、车站、码头、公园、广场、商场、会展中心、旅游景区、文体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
(一)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病原微生物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处置单位;
(二)大中型水库、重要河段、海岸堤坝、海水浴场、森林、危险山体、超高层建筑、危险建筑、易积水低洼地段等的管理单位;
(三)桥梁、隧道、管线管廊、大型游乐设施、电力、电梯、油气管路等的经营管理单位;
(四)机场、车站、码头、公园、广场、商场、会展中心、旅游景区、文体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