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第三章 监测与预警

第三十条

青岛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第三章 监测与预警 第三十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由市、区(市)人民政府或者授权部门按照规定发布。发布内容包括突发事件类别、预警级别、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当采取的措施、发布机关等。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青岛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