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第三章 监测与预警

第三十二条

青岛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第三章 监测与预警 第三十二条 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后,市、区(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采取应对措施,避免或者减轻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损害。
气象、地质、地震等自然灾害红色预警信息发布后,相关单位应当根据应急预案或者相关规定关闭机场、跨海大桥,对高速公路实施交通管制,停止海上作业,关闭景区、景点、海水浴场以及沿海危险区域,调整公共交通,劝导疏散相关人员。
受到突发事件威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预警信息采取防范避险措施,配合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青岛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