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第四章 应急处置与事后恢复重建 第三十四条 青岛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第四章 应急处置与事后恢复重建 第三十四条 对于尚未制定相应应急预案的突发事件,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区(市)人民政府和相关单位应当按照上级政府专项应急预案、市总体应急预案或者相近的专项应急预案,采取防止突发事件扩大、升级的先期处置措施,并立即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