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第四章 应急处置与事后恢复重建

第三十六条

青岛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第四章 应急处置与事后恢复重建 第三十六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市、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组织进行专业监测、会商评估,科学研判突发事件可能产生的次生、衍生灾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突发事件发生后,市、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按照预案要求赶赴现场或者应急指挥中心,协调指挥应急救援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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