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第四章 应急处置与事后恢复重建

第三十七条

青岛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第四章 应急处置与事后恢复重建 第三十七条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受到危害的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力量救助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防止事件扩大,减少人员伤亡以及财产损失,并按照规定立即如实报告突发事件相关信息。
对因本单位引发或者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上报情况,并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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