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第四章 应急处置与事后恢复重建 第三十九条 青岛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第四章 应急处置与事后恢复重建 第三十九条 因处置突发事件需要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或者其他物资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程序等进行,并依法给予补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