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第四章 应急处置与事后恢复重建
第四十条
青岛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第四章 应急处置与事后恢复重建 第四十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和新闻发言人制度,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发布突发事件信息,并做好初步核实情况、事件进展、政府应对措施、公众防范措施和调查处理结果等后续发布工作。对涉及突发事件的不实信息,应当及时予以澄清,做好舆情回应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