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第四章 应急处置与事后恢复重建 第四十一条 青岛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第四章 应急处置与事后恢复重建 第四十一条 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结束后,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评估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组织受影响地区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工作和社会秩序,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