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青岛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理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