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青岛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接收的突发事件信息不调查核实,或者未采取必要应对措施的;
(二)拒绝或者拖延执行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或者不服从现场指挥长统一组织、指挥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予以处分的其他情形。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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