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青岛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单位或者个人散布突发事件谣言,谎报突发事件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