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青岛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参与国务院、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的外地突发事件应对的,由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
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直接指令本市有关部门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接收指令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协助应对工作,并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
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直接指令本市有关部门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接收指令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协助应对工作,并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