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青岛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单位或者个人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