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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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青岛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根据有关法律...
第二条
青岛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突发事件应对活动,包括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事后恢复重...
第三条
青岛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
第四条
青岛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
第五条
青岛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跨区(市)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由市人民政府负责。
区(市)人民政府负...
第六条
青岛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立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指挥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专项应...
第七条
青岛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和分工,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以及本部门、本行业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镇人民...
第八条
青岛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应急体系建设规划,科学安排应急重点建设项目,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
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九条
青岛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九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辖区内易引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以及公共卫生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
第十条
青岛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十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
第十一条
青岛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十一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针对本行政区域多发易发突发事件、主要风险等,制定总体、专项、部门...
第十二条
青岛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十二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以及应急救援队伍应当组织开展应急演练。专项应急预案应当每两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演练,部...
第十三条
青岛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十三条 各类人员聚集活动的组织者应当对活动场所进行风险识别和安全检查,并对参加人员进行陌生环境风险告知和安全...
第十四条
青岛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十四条 公共场所的主要出入口、电梯口、疏散门、安全出口、避难层(间)等应当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图、指示标识,保持...
第十五条
青岛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十五条 居(村)民住宅区、公共建筑应当按照规划设置突发事件预警声讯系统。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民...
第十六条
青岛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十六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应急避难场所。
应急避难场所应当设置统一、规范的明显标志,并向...
第十七条
青岛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十七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托公安消防等专业队伍、专业机构,建立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可...
第十八条
青岛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十八条 鼓励发展和引进突发事件应对特种专业救援队伍。鼓励发展多元化社会应急救援服务,鼓励建立应急救援志愿者队...
第十九条
青岛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十九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和相关人员突发事件应对能力培训。
居(...
第二十条
青岛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二十条 下列人员应当参加应对突发事件的初级救护培训和消防安全培训:
(一)中小学校(幼儿园)教师、公共交通工...
第二十一条
青岛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二十一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统筹应急物资储备库的规划建设,保障应急处置与救援...
第二十二条
青岛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全市统一的突发事件应急平台体系,承担突发事件的监测监控、预测预警、信息报告、综合研判...
第二十三条
青岛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二十三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线与无线、固定与机动、公用与专用相结合的要求,建设突发事件应急通信系...
第二十四条
青岛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二十四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交通运输应急保障体系,加强铁路、道路、轨道交通、水路、航空等运输经营管...
第三章 监测与预警
第二十五条
青岛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第三章 监测与预警 第二十五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托应急平台建立突发事件应对信息系统,及时收集、更新本区域、本行业...
第二十六条
青岛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第三章 监测与预警 第二十六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规定报告突发事件信息...
第二十七条
青岛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第三章 监测与预警 第二十七条 接收突发事件信息的部门、单位,应当迅速调查核实,采取紧急应对措施,控制、减轻、消除突发事件危害。发现接...
第二十八条
青岛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第三章 监测与预警 第二十八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直接涉及公共安全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实行...
第二十九条
青岛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第三章 监测与预警 第二十九条 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安全巡检制度,按照要求建立监测网点、实时监控系统,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并及时报...
第三十条
青岛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第三章 监测与预警 第三十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
第三十一条
青岛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第三章 监测与预警 第三十一条 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应当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移动通讯、电子显示屏、宣传车、传单以及突发事件预警声...
第三十二条
青岛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第三章 监测与预警 第三十二条 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后,市、区(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采取应对措施,避免或者减轻突发事件可...
第四章 应急处置与事后恢复重建
第三十三条
青岛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第四章 应急处置与事后恢复重建 第三十三条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指挥协调应急...
第三十四条
青岛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第四章 应急处置与事后恢复重建 第三十四条 对于尚未制定相应应急预案的突发事件,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区(市)人民政府和相关单位应当按照上级...
第三十五条
青岛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第四章 应急处置与事后恢复重建 第三十五条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现场指挥长制度。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需要设...
第三十六条
青岛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第四章 应急处置与事后恢复重建 第三十六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市、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组织进行专...
第三十七条
青岛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第四章 应急处置与事后恢复重建 第三十七条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受到危害的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力量救助...
第三十八条
青岛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第四章 应急处置与事后恢复重建 第三十八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铁路、道路、轨道交通、水路、航空等运输经营管理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交通运输...
第三十九条
青岛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第四章 应急处置与事后恢复重建 第三十九条 因处置突发事件需要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或者其他物资的,应当依照法律规...
第四十条
青岛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第四章 应急处置与事后恢复重建 第四十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和新闻发言人制度,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发...
第四十一条
青岛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第四章 应急处置与事后恢复重建 第四十一条 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结束后,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评估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组织受影响地区...
第四十二条
青岛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第四章 应急处置与事后恢复重建 第四十二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青岛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理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四十四条
青岛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有关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根据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第四十五条
青岛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第四十六条
青岛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单位或者个人散布突发事件谣言,谎报突发事件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
第四十七条
青岛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单位或者个人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