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第四章 应急处置与事后恢复重建
第四十二条
青岛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第四章 应急处置与事后恢复重建 第四十二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
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伤亡的人员,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给予抚恤。
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伤亡的人员,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给予抚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