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第三章 监测与预警

第三十一条

青岛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第三章 监测与预警 第三十一条 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应当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移动通讯、电子显示屏、宣传车、传单以及突发事件预警声讯系统等发布,并及时更新。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以及网络运营单位、电信运营企业、公共场所电子显示屏管理单位,应当配合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及时、无偿发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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